1.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给水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给水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1.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1.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给水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1.4 给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1.1.5 给水工程建设用地包括净水厂和泵站的建设用地。
1.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1.2.1净水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处理深度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四类:
特大: 50~100
I类: 30~50
II类: 10~30
III类: 5~10
水处理深度划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主要有以下工艺形式:
(1)常规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消毒的水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包括在常规处理中;
(2)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其他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3)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碳过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碳过滤等其他深度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4)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工艺。
1.2.2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预处理设施、投药(混凝剂、氯等)、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提升泵房、活性碳过滤(或其他深度处理工艺)、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污泥处理构筑物、供电及配电设施等。
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化验、维修、仓库、食堂、供热、交通运输(含车库)、保安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
1.2.3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2.3。
给水净水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1.2.3
序
号
|
规 模
(万m3/d)
|
用地指标 [m2/(m3/d)]
|
常规处理水厂
|
配水厂
|
预处理+
常规处理水厂
|
常规处理+
深度处理水厂
|
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
1
|
特大
(50~100)
|
≤0.22
|
≤0.10
|
≤0.25
|
≤0.26
|
≤0.29
|
2
|
I 类
(30~50)
|
0.28~0.22
|
0.15~0.10
|
0.31~0.25
|
0.33~0.26
|
0.36~0.29
|
3
|
II 类
(10~30)
|
0.38~0.28
|
0.20~0.15
|
0.39~0.31
|
0.42~0.33
|
0.45~0.36
|
4
|
III 类
(5~10)
|
0.41~0.38
|
0.30~0.20
|
0.46~0.39
|
0.50~0.42
|
0.54~0.45
|
注:① 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水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用地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用地,但未包括高浊度水预沉淀用地。
② 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宜采用内插法确定。
③ 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一般不应大于表中的限值。在下列情况下,限值可适当提高,但下列因素累计,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中限值的10%。
a. 在净水厂采取分期建设,当期建设时,部分生产、辅助生产和管理及生活设施按总规模实施的,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b. 在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和出水水质标准下,应积极采用高效水处理工艺,采用适宜的构筑物布置方式,降低用地指标,当采用平流式沉淀池时,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④ 预处理采用生物处理形式控制用地面积,其他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⑤ 深度处理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碳工艺控制用地面积,其它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⑥ 表中除配水厂外,净水厂的控制用地面积均包括生产废水及排泥水处理的用地。
1.3.1 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三类:
I类:30~50
II类:10~30
III类:5~10
1.3.2 给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1.3.3 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1.3.3。
给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1.3.3
序号
|
规 模(万m3/d)
|
用地指标[m2/(m3/d)]
|
1
|
I 类 (30~50)
|
0.018~0.016
|
2
|
II 类 (10~30)
|
0.035~0.018
|
3
|
III 类 (5~10)
|
0.05~0.035
|
注:①本表适用于取水泵站和增压泵站。当泵站内设有水量调节池和生物预处理设施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②表中面积为泵站围墙以内的用地,包括构筑物和附属设施、附属建筑等的用地面积。当取水泵站设有生物预处理设施、泵站设有供水单位的营业服务和维护抢修设施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
③当受地块规划和实际征地条件限制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④大于I类、小于III类规模的泵站,用地指标可分别参照I类、III类规模的控制用地指标。
2.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排水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排水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2.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2.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排水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2.1.4 排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2.1.5 排水工程建设用地分为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雨水调节池、通沟污泥转运站和管道养护工人工作场所六项内容的用地。
2.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2.2.1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级别(或深度)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六类:
特大: >100
Ⅰ类:50~100
Ⅱ类:20~50
Ⅲ类:10~20
Ⅳ类: 5~10
Ⅴ类: 1~5
2.2.2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污水和污泥处理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
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格栅、泵房、预处理、沉淀处理 、生物处理、消毒等污水处理构筑物和供氧系统、污泥处理设施。供电及配电设施等。
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维修、仓库、交通运输(含车库)、化验及试验、食堂、供热、保安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
2.2.3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2.2.3。
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2.2.3
序号
|
建设规模
(万m3/d)
|
二级处理污水厂用地指标
[m2/(m3/d)]
|
深度处理
[m2/(m3/d)]
|
1
|
特大(>100)
|
0.50~0.45
|
0.20~0.15
|
2
|
Ⅰ类(50~100)
|
0.50~0.45
|
0.20~0.15
|
3
|
Ⅱ类(20~50)
|
0.60~0.50
|
0.20~0.15
|
4
|
Ⅲ类(10~20)
|
0.70~0.60
|
0.25~0.20
|
5
|
Ⅳ类(5~10)
|
0.85~0.70
|
0.35~0.25
|
6
|
Ⅴ类(1~5)
|
1.20~0.85
|
0.75~0.35
|
注:①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控制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设施的用地面积。
②建设用地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宜采用内插法确定。
③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不应大于表中限值。
④二级污水厂的用地面积,按照有初次沉淀池的工艺流程考虑。
⑤二级污水厂的用地面积限定为城市污水,城市污水的水质限定如下:
BOD5≤200mg/L,CODcr≤400mg/L,SS≤300mg/L, NH3-N≤40mg/L,TN≤55mg/L,
TP≤6mg/L;出水水质按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考虑。
⑥小于1 万m3/d规模的污水厂占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⑦建设规模大于10万m3/d的二级污水厂,污泥处理工艺包括厌氧消化系统时,可在用地控制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12%的用地面积。
⑧污水厂用地控制面积,不包括污泥处置的面积,不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⑨表中深度处理用地面积是在污水二级处理基础上增加的用地;深度处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或仅需其中几个净化单元时,深度处理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
2.3.1 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m3/d)分为下列五类:
Ⅰ类:50~100
Ⅱ类:20~50
Ⅲ类:10~20
Ⅳ类:5~10
Ⅴ类:1~5
2.3.2 污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2.3.3 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2.3.3。
污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2.3.3
序号
|
建设规模(万m3/d)
|
用地指标[m2/(m3/d)]
|
1
|
Ⅰ类(50~100)
|
0.0054~0.0047
|
2
|
Ⅱ类(20~50)
|
0.010~0.0054
|
3
|
Ⅲ类(10~20)
|
0.015~0.010
|
4
|
Ⅳ类(5~10)
|
0.020~0.015
|
5
|
Ⅴ类(1~5)
|
0.055~0.020
|
注:①表中控制面积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用地面积,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②建设用地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
③小于Ⅴ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参照Ⅴ类规模面积控制。
2.4.1 雨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
建设工程规模按设计秒流量(m3/s)分四类:
Ⅰ类:>20
Ⅱ类:10~20
Ⅲ类:5~10
Ⅳ类:1~5
2.4.2 雨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2.4.3 雨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2.4.3。
雨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2.4.3
序号
|
建设规模(L/s)
|
用地指标[m2/(L/s)]
|
1
|
20000以上
|
0.28~0.35
|
2
|
10000~20000
|
0.35~0.42
|
3
|
5000~10000
|
0.42~0.56
|
4
|
1000~5000
|
0.56~0.77
|
注:①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②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③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④合流泵站可参照雨水泵站指标乘系数1.1。
⑤市区采用表中下限,郊区可用中值,不可超过上限。
2.5.1 雨水调蓄池推荐用地指标为0.35~0.40m2/m3。
注:①雨水调蓄池容积大的取下限,容积小的取上限。
②雨水调蓄池尽可能设置在城市绿地内。
2.6 通沟污泥转运站
2.6.1 通沟污泥转运站推荐用地指标为80~130m2/车。
注:①车辆较多的取下限,车辆较少的取上限。
②通沟污泥转运站尽可能设置与雨、污水泵房或公共厕所合建。
2.7 管道养护人员工作场所
2.7.1 管道养护人员作息场所建筑面积推荐指标为3~4 m2/人。
3.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变电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3.1.2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变电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3.1.3 变电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3.1.4 变电工程的建设用地指标根据电压等级,分为35kV、110kV、220kV和500kV 四类。
3.1.5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3.2.1 35kV~500kV变电站用地指标见表3.2.1。
35kV~500kV变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3.2.1
序号
|
电压等级
|
类型
|
主变容量
(MVA/台)
|
配电装置
型式
|
出线回路数(回)
|
主接线
|
用地面积
a*b
|
用地面积
(h㎡)
|
1
|
35kV
|
I
|
地上
|
31.5/3
|
35和10kV:
户内开关柜
|
10kV:30
|
35kV: 线变组
10kV: 单母4分段
|
52*39
|
0.203
|
Ⅱ
|
半地下
|
60*45
|
0.270
|
2
|
110kV
|
I
|
地上
|
40/3
|
110kV: 户内GIS
10kV: 户内 开关柜
|
10kV:36
|
110kV: 环进环出支接变压器
10kV: 单母6分段
|
60*40
|
0.240
|
Ⅱ
|
地下
|
66*55
|
0.363
|
3
|
220kV
|
I
|
户外
中间站
|
240/3
|
220kV: 户外中型管母
110kV: 户内GIS
35kV: 户内
开关柜
|
220kV:6
110kV: 9
35kV:30
|
220kV: 双母线双分段
110kV: 单母线3分段
35kV: 单母线6分段
|
120*150
|
1.800
|
户外
中心站
|
240/3
|
220kV: 户外中型管母
110kV: 户内GIS
35kV: 户内
开关柜
|
220kV:10
110kV: 12
35kV:30
|
220kV: 双母线双分段
110kV: 单母线3分段
35kV: 单母线6分段
|
180*150
|
2.700
|
Ⅱ
|
户内
地上
|
220kV 和
110kV: 户内GIS
35kV: 户内
开关柜
|
220kV:12
110kV: 9
35kV:30
|
150*100
|
1.500
|
Ⅲ
|
地下
|
300/3
|
220kV: 户内GIS
110kV: 户内GIS
35kV: 户内GIS
|
110kV: 12
35kV:30
|
220kV: 线路变压器组
110kV: 单母线3分段
35kV: 单母线6分段
|
105*55
|
0.578
|
4
|
500kV
|
I
|
户外
|
1000/4
|
500kV: 户外AIS
220kV: 户外AIS
|
500kV: 8
220kV:
20
|
500kV: 一个半断路器双母双分段
220kV: 一个半断路器双母双分段
|
265*345
|
9.143
|
5
|
500kV
|
Ⅱ
|
户内
|
1500/3
|
500kV: 户内GIS
220kV: 户内GIS
|
500kV: 3
220kV:21
|
500kV: 线路变压器组带断路器
220kV: 双母线3分段
|
200*100
|
2.000
|
注:①表中的用地面积为变电站围墙内所有设施的控制面积,消防道路宽度按4米考虑。
②表中的用地面积均不考虑变电站长边沿靠市政道路布置。
③35kV、110kV变电站,变压器运输、吊装通道为8~10米。
④表中的用地面积均不考虑绿化率,有绿化率要求时,应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⑤表中35kV、110kV变电站的用地面积内,均不考虑设置独立的事故油池和消防水池。
⑥当变电站的规模超过表中所列数值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考虑。
⑦在满足表中面积数据时,也要同时满足长和宽的要求,并兼顾线路走廊布置要求。
⑧表中220kV户内地上变电站按采取一种无功补偿形式设置用地控制指标,如需采用两种无功补偿形式,则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4.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燃气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燃气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4.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4.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燃气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4.1.4 燃气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4.1.5 燃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主要以天然气工程为主,根据天然气主干网系统工程,分为城市天然气门站,LNG事故备用调峰站、LNG卫星调峰站、天然气储配站、天然气加压站、区域(专用)高中调压站和高压阀室6类。
4.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4.2.1 燃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见表4.2.1。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 4.2.1
序号
|
名 称
|
单位用地
|
1
|
|
城市天然气门站
|
|
首站:140~840 [m2/(万m3/h)]
门站:560~830 [m2/(万m3/h)]
|
2
|
|
LNG事故备用调峰站
|
|
14900~44400 (m2/万m3)
|
|
LNG卫星调峰站
|
|
155000~416000 (m2/万m3)
|
3
|
|
天然气储配站
|
|
10000~28745 (m2/万m3)
|
4
|
|
天然气加压站
|
|
200~230 [m2/(万m3/h)]
|
5
|
|
区域(专用)高中调压站
|
|
110~450 [m2/(万m3/h)]
|
6
|
|
高压阀室
|
|
70~120 (m2)
|
注:天然气加压站目前国内仅建一座,该用地指标有待进一步完善。
5.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环卫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环卫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5.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5.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环卫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5.1.4 环卫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5.1.5环卫工程建设用地分为公共设施工程、收费设施工程、转运设施工程、处理设施工程和专用设施工程五大类。
5.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5.2 公共设施工程
5.2.1 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用地指标见表5.2.1。
公共厕所用地指标表 表5.2.1
区域
|
设置密度
(座/ km2)
|
独立式公共厕所
用地面积(m2/座)
|
商业区、市中心、副中心、中心商务区等公共活动区
|
8
|
80~170
|
居住区
|
旧城居住区
|
5
|
60~100
|
旧城区改造地区
|
4~5
|
新建居住区
|
4
|
一般居住区
|
4
|
工业区、仓储区
|
1~2
|
60
|
注:① 新建公共厕所应考虑与环卫作息场所合建。
② 新建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宜大于5.0m,并可设置绿化隔离带。
5.2.2 垃圾容器间
垃圾容器间的服务半径宜小于70m。
5.3 收集设施工程
5.3.1 小型压缩收集站
小型压缩收集站用地指标见表5.3.1。
小型压缩收集站用地指标表 表5.3.1
序号
|
设计日处理能力(t/d)
|
建筑面积
(m2)
|
车辆运行场地
(m2)
|
总用地面积
(m2)
|
1
|
≤4
|
40~80
|
70
|
110~150
|
注:①以上用地面积不包含绿化隔离带用地和垃圾分类作业用地。
②超过上述处理能力的小型压缩收集站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考虑。
5.3.2 气力收集系统收集站
气力收集系统收集站用地指标见表5.3.2。
气力收集系统收集站用地指标表 表5.3.2
垃圾量 (t/d)
|
机房用地面积
(m2)
|
集装箱装卸区用地面积(m2)
|
绿化隔离带宽度
(m)
|
<10
|
150~300
|
60~100
|
≥3
|
10~20
|
300~400
|
60~100
|
≥3
|
20~50
|
700~900
|
100~200
|
≥3
|
5.4 转运设施工程
5.4.1 垃圾(粪便)码头
1. 码头岸线长度为设计船型长度加富裕宽度或者设计并靠船舶的总长度加富裕宽度之和。富裕宽度按表5.4.1确定。
富裕宽度确定参数表 表5.4.1
设计船型载货量(t)
|
富裕宽度(m)
|
≤300
|
0.5~1.0B
|
>300
|
1.0~1.5B
|
注:B为设计船型宽度。
2. 垃圾(粪便)码头综合用地按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15~20m2的陆上作业场地,周边还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m的绿化隔离带。
3. 采用集装箱中转运输的垃圾码头,若需要附设垃圾压缩装箱功能的,其作业用地参照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5.4.2 垃圾转运站
垃圾转运站用地见表5.4.2。
垃圾转运站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5.4.2
类型
|
设计转运量(t/d)
|
用地指标(m2)
|
Ⅰ类
|
1000~3000
|
≤20000
|
Ⅱ类
|
450~1000
|
15000~20000
|
Ⅲ类
|
150~450
|
4000~15000
|
Ⅳ类
|
50~150
|
1000~4000
|
注:①表中指标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它功能用地。
②用地面积含转运站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但不含兼起绿化隔离作用的市政绿地和园林用地。
③与相邻建筑间隔自转运站边界起计算。
④对于临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其路上转运站用地指标可适当上浮。
⑤以上规模类型Ⅱ、Ⅲ、Ⅳ的设计运转量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含上限值。
5.5 处理设施工程
5.5.1 垃圾填埋场
新建填埋场的库容系数不宜小于15 m3/m2。
5.5.2 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厂用地见表5.5.2。
垃圾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 5.5.2
类型
|
日处理能力(t/d)
|
用地指标(m2)
|
Ⅰ类
|
1200~2000
|
40000~60000
|
Ⅱ类
|
600~1200
|
30000~40000
|
注:①对于大于2000 t/d特大型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其超出部分建设用地面积按30 m2 /t·d递增计算。
②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③本指标不含绿地面积。
5.5.3 垃圾综合处理厂
垃圾综合处理厂用地指标主要是指堆肥工艺。用地指标见表5.5.3。
垃圾综合处理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5.5.3
类型
|
日处理能力(t/d)
|
用地指标(m2)
|
超Ⅰ类
|
≥600
|
50000~80000
|
Ⅰ类
|
300~600
|
35000~50000
|
Ⅱ类
|
150~300
|
25000~35000
|
注:①表中面积指标不包含综合利用产品深加工处理、残余物处理用地面积。
②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③本指标不含绿地面积。
④如果综合处理厂包含超过一种处理工艺,则其建设用地指标可以酌情增加。
5.5.4 粪便预处理厂
粪便预处理厂用地面积为6~10 m2/t。
5.5.5 餐厨垃圾处理厂
餐厨垃圾处理厂用地面积参照垃圾综合处理厂用地指标确定。
5.6 专用设施工程
5.6.1 环卫作息场所
1. 环卫作息场所用地指标见表5.6.1。
环卫作息场所用地指标表 表5.6.1
作息场设置数
(个/万人)
|
每座建筑面积
(m2)
|
每处空地面积
(m2/作息工人)
|
1/2.5
|
60~80
|
20
|
2. 环境卫生作息场所宜与公共厕所、小型压缩收集站等环卫设施合建。
5.6.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见表5.6.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表 表5.6.2
人口数
|
设置数
|
用地规模
(m2)
|
建筑面积
(m2)
|
修理工棚面积
(m2)
|
4~6万人
|
1
|
1240~1860
|
640~960
|
480~720
|
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宜与其他城市管理机构用房合建。
5.6.3 环卫专用停车场
每辆大型车辆用地面积不超过150m2。
5.6.4 水域保洁作业管理基地
1. 域保洁作业基地按14km/座的密度设置,岸线长度按150~180m布置,陆上用地面积按1000~1200m2控制,并应设生产和生活用房。
2. 水域保洁管理基地按航道分段设管理站,使用岸线每处按120~150m布置,陆上用地面积按1000~1200m2控制。
6.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消防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消防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6.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6.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消防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6.1.4 消防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6.1.5 消防站建设用地指标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支队部和消防综合训练基地5类。
6.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6.2.1 消防站的建设用地建筑占地面积、车位用地和室外场地面积确定。
6.2.2 消防站建设用地指标见表6.2.2。
消防站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6.2.2
序号
|
消防站类别
|
建设用地指标(m2)
|
市区
|
郊区
|
1
|
一级普通消防站
|
3000~3600
|
3500~4800
|
2
|
二级普通消防站
|
2400~2800
|
-
|
3
|
特勤消防站
|
4900~6300
|
4
|
支队部
|
3000~4000
|
5
|
消防综合训练基地
|
133200
|
注:①上述指标应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面积大者取高限,面积小者取低限。
②消防站与支队部合建时,按两者用地指标之和的80%计。
第七章 水利泵闸工程
7.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的水利泵闸工程建设用地的控制。
7.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7.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水利泵闸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中应尽可能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7.1.4 在具体设计中,水利泵、闸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7.1.5 泵闸合建工程根据泵站和水闸的具体规模,以相对较大的用地指标为控制基准。
7.1.6 黄浦江规划河口建闸等特大型泵、闸工程(闸门总宽超过60m,泵站总流量超过100m3/s)的用地指标参照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7.1.7 水利泵闸工程建设用地分为水利水闸工程和水利泵站工程两大类。
7.1.8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7.2.1 本市水利水闸工程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沿黄浦江、长江、杭州湾一线防汛战线的水闸工程,包括蕰藻浜、淀浦河等河口闸下段各支流河口水闸工程;
二类:一类工程外,水闸闸门总宽大于等于5 m的水闸工程;
三类:一类工程外,水闸闸门总宽小于5 m的水闸工程。
7.2.2 水闸工程用地指标见表7.2.2。
水闸工程用地指标表 表7.2.2
项目
|
节制闸规模(m)
|
≥24
|
10~24
|
6~10
|
5 ~ 6
|
<5
|
布置总厂(m)
|
一类
|
120~140
|
110~130
|
100~110
|
100~110
|
85
|
二、三类
|
100~120
|
80~100
|
70~80
|
70~80
|
|
两岸控制宽度(m)
|
一类
|
40
|
30
|
20
|
15
|
|
二类
|
30
|
20
|
15
|
10
|
|
注:①水闸工程用地主要由工程布置总长和建筑规划控制宽度来控制。工程布置总长即水闸内外河防冲槽之间距离(含进出水池、闸室、消力池、海漫护坦、防冲槽等),规划控制宽度指规划河口线以外工程及管理设施用地范围。
②该表不适用于对船闸工程的用地控制。
③两岸控制宽度包括了河道两岸10米防汛通道与绿化。
④闸门孔径小于5米的水闸工程的管理区不再单独占用河道两岸10米防汛通道与绿化以外的土地。
⑤该表适用于一般条件,如遇特殊的地质条件、特殊功能、特殊地段则需另行研究确定。
⑥如工程单岸布置管理用地,则控制宽度为表中宽度两倍,另一岸保留10m防汛通道及绿化。
7.3 水利泵站工程
7.3.1 本市水利泵站工程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沿黄浦江、长江、杭州湾一线河口上的泵站工程;
二类:一类工程外,泵站流量大于等于5 m3/s的泵站工程;
三类:一类工程外,泵站流量小于5 m3/s的泵站工程。
7.3.2 水利泵站工程用地指标见表7.3.2。
泵站工程用地指标表 表7.3.2
项目
|
泵站规模(m3/s)
|
>40
|
40~30
|
30~15
|
15~10
|
10~5
|
5~2.5
|
<2.5
|
布置总长(m)
|
80~120
|
70~80
|
70~80
|
70~80
|
70~80
|
70
|
55
|
两岸各控制宽度(m)
|
一类
|
30
|
20
|
20
|
20
|
20
|
|
|
二类
|
30
|
20
|
15
|
15
|
15
|
|
|
三类
|
|
|
|
|
|
15
|
10
|
注:①水利泵站工程用地主要由工程布置总长和建筑规划控制宽度来控制。工程布置总长即泵站内河进水池到外河防冲槽(均含导流设施河段)的距离;规划控制宽度指规划河口线以外工程及管理设施用地范围。
②两岸控制宽度包括了河道两岸10米防汛通道与绿化。
③流量小于2.5m3/s的泵站工程不再单独占用河道蓝线以外的土地 。
④该表适用于一般条件,如遇特殊的地质条件、特殊功能、特殊地段则需另行研究确定。
⑤如工程单岸布置管理用地,则控制宽度为表中宽度两倍,另一岸保留10 m防汛通道及绿化。
第八章 道路交通工程
8.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8.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8.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8.1.4 道路交通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8.1.5 道路交通工程分为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城市公共交通工程和公路交通工程三大类。
8.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8.2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包括城市道路、交叉口、管理设施、城市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加油站和互通式立交等7类。
城市道路用地宽度指标见表8.2.1。
城市道路用地宽度指标表 表8.2.1
快速路(m)
|
主干路(m)
|
次干路(m)
|
支 路(m)
|
40~80
|
45~60
|
30~50
|
15~30
|
注:①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用地宽度不包括根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所需要增加的用地宽度。
②跨海越江通道、地下道路、超大桥梁等需根据运营安全、养护管理需要专题研究用地指标。
③在城市风貌区、居住区、商业区等区域的次干路和支路红线宽度下限可根据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及现场实施条件适当缩减。
④上述用地宽度不包括公交港湾式停靠站的用地宽度。
8.2.2 平面交叉口
1. 依据上海市《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DGJ08-96-2001的规定,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需展宽,宽度增加值和展宽长度见表8.2.2。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宽度增加值和展宽长度表 表8.2.2
相交道路
交叉口
|
规划红线
宽度增加值(m)
|
进口道规划红线长度(m)
|
展宽段长度(m)
|
展宽渐变段长度(m)
|
|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I
|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I
|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I
|
主-主交叉口
|
10~15
|
-
|
-
|
80~120
|
-
|
-
|
30~50
|
-
|
-
|
主-次交叉口
|
5~10
|
5~10
|
-
|
70~100
|
50~70
|
-
|
20~40
|
20~40
|
-
|
主-支交叉口
|
3~5
|
-
|
3~5
|
50~70
|
-
|
30~40
|
15~30
|
-
|
15~30
|
次-次交叉口
|
-
|
5~10
|
|
|
50~70
|
|
|
15~30
|
|
次-支交叉口
|
-
|
3~5
|
3~5
|
-
|
40~60
|
30~40
|
-
|
15~30
|
15~30
|
支-支交叉口
|
|
|
3~5
|
|
|
20~40
|
|
|
15~30
|
注:①相邻两交叉口之间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长度之和接近或超过两交叉口的距离时,应将本路段作一体化展宽;
②跨河桥梁两侧亦应作相应展宽,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长度,按道路类别参照执行。
2. 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规划红线应增宽3m,增宽长度视道路等级取60~80m,渐变段为30~50m,干路取上限,支路取下限。当相邻两交叉口之间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长度之和接近和超过两交叉口的距离时,应将本路段作一体化展宽。
3. 进、出口道展宽段及渐变段规划红线长度和街区地块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从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起向上、下游计算。
8.2.3 管理设施
1. 在越江桥隧道、高架快速路建设中,应遵循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设置管理中心管理用房,供设施运行安全、应急停车、交通监控等使用。
2. 道路桥梁面积超过20万m2或区域范围超过2km2,建设单位应提供管理用房和道班房。
3. 管理设施占地面积3500~4500m2,建筑面积2500~3500m2。其中,对越江设施合建管理用房采用高限,单独设置管理用房采用低限。
8.2.4 城市广场
城市广场推荐用地指标见表8.2.4。
城市广场用地指标表 表8.2.4
序号
|
名称
|
用地指标(hm2)
|
1
|
市级广场
|
4~10
|
2
|
区级广场
|
1~3
|
8.2.5 城市公共停车场
城市公共停车场推荐用地指标见表8.2.5。
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指标表 表8.2.5
序号
|
名称
|
规模
|
用地指标(m2/车位)
|
1
|
汽车
|
>300停车位
|
25~30
|
2
|
摩托车
|
|
2.5~2.7
|
3
|
自行车
|
|
1.5~1.8
|
8.2.6 公共加油站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见表8.2.6。
公共加油站用地指标表 表8.2.6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
|
300
|
500
|
800
|
1000
|
用地面积(hm2)
|
0.12
|
0.18
|
0.25
|
0.30
|
8.2.7 互通式立交
城市道路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见表8.2.7。
城市道路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表 表8.2.7
交叉道路
|
高速公路
城市快速路
|
城市主干路
一级公路
|
其他道路
|
主
线
道
路
等
级
|
城市快速路
|
高值(hm2/座)
|
55.00
|
45.00
|
16.00
|
中值(hm2/座)
|
40.00
|
40.00
|
14.50
|
低值(hm2/座)
|
30.00
|
30.00
|
13.00
|
城市主干路
|
高值(hm2/座)
|
45.00
|
40.00
|
16.00
|
中值(hm2/座)
|
40.00
|
30.00
|
14.50
|
低值(hm2/座)
|
30.00
|
20.00
|
13.00
|
注: ①表中高值指所有转弯交通量较大或与直行交通量相接近,或交叉条件复杂、用地规模受地形地物影响较大。中值为一般情况,低值指不多于一个方向的左转弯交通量大于单一道的通行能力,或所有左转弯匝道设计车速<60km/h。
②表中四肢交叉的单喇叭不包括主线、被交叉公路和匝道之间的三角区用地。
③上表一般立交为四肢交叉,五肢及五肢以上多肢交叉的枢纽型立交,每增加一肢交叉,用地数量可增加15%~25%,增加的交叉公路等级越高,越靠近高限。
④城市道路立交应根据实际地形、地物设置,立交用地面积可根据实际用地需要调整。
8.3 城市公共交通工程
城市公共交通工程包括公交起讫站、公交枢纽站、公交停车场、公交保养场、出租汽车营业站和公交修理厂6类。
8.3.1 公交线路起讫站、枢纽站
公交线路起讫站、枢纽站建筑面积和用地指标见下表8.3.1。
公交线路起讫站、枢纽站用地指标表 表8.3.1
序号
|
项目
|
1线路站点
|
2线路站点
|
3线路枢纽站
|
3线路以上枢纽
|
1
|
车道面积 (m2)
|
750
|
1100
|
1500
|
2000
|
2
|
候车廊 (m2)
|
60
|
120
|
180
|
200
|
3
|
车队用房面积(m2)
|
190
|
280
|
320
|
350
|
4
|
占地总面积 (m2)
|
1000
|
1500
|
2000
|
2550
|
注:①公交线路起讫站、枢纽站用地宜按以上标准控制。具体占地面积可视地形作相应调整。
②以上标准适用于新建城市公共汽(电)车起讫站及枢纽站。
③三条以上的公共汽电车枢纽站,每增加一条线路,车道扩大300~500 m2,候车廊增加60 m2。车队用房视实际情况适度增加。
④车队用房包括生产用房(调度室、维修储藏室、办公室)和生活用房(职工休息更衣室、用餐室、厨房、厕所)等。
⑤以上标准不包括配建的自行车停车位(场)和公共停车位(场)用地。
8.3.2 停车场(库)
1. 停车场(库)用地的前提是保证公交车辆在停放饱和的情况下,每辆车仍可自由出入,而不受前后左右所停车辆的影响。公共汽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平行式、垂直式或斜列式。电车应采用平行式停车方式。
2. 停车场的生产、生活用地(包括各种必要设施及生产、生活建筑,不包括绿化用地)宜按150m2/标准车确定。
注:①本标准仅适用于上海市交通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及停放标准大型车(长12m,宽2.5m,高3.2m~4.2m)的专用停车场(库)。
②与加油加气合建站,用地再增加10m2/标准车。
③新建场(库)绿化率宜按20%~30%设置,改建停车场(库)绿化率按规划要求,不宜低于15%。
3. 多层停车库建筑面积宜按不高于130m2/标准车确定。建筑层数不宜超过4层,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0辆。
8.3.3 公交保养场
公交保养场用地按所承担的保养车辆数计算,每辆标准车用地不高于250m2。
8.3.4 出租汽车营业站
出租汽车营业站用地宜按每辆车占地不高于32m2控制(不包括绿化用地。其中,停车场用地每辆车26m2,营业用地每辆车6m2)。
8.3.5 公交修理厂
公交修理厂用地按所承担年修理车辆数计算,宜按不高于250m2/标准车进行控制。
8.4 公路交通工程
公路交通工程用地包括公路主线、交叉工程和沿线设施3类。
8.4.1 公路红线
1. 高速公路:红线宽度50~70m。
2. 等级公路:一级公路红线宽度45~55m;二级公路红线宽度40~55m;三级公路红线宽度30~40m;四级公路红线宽度20~30m。
3. 上述公路红线宽度不包括根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所需增加的用地宽度。
8.4.2 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设施一般由主线或匝道收费站、交通监控和通信管理、路政管理、交通管理和运行管理等部分组成。若管理中心单独设置,其用地指标为4000~5000m2。
8.4.3 服务区
1. 服务区设施一般由停车场、加油站、商店和餐厅、公共厕所、医务室和急救站、免费休息室、公用电话和自助银行等部分组成。
2. 本市服务区按规模划分为大型服务区、中型服务区、小型服务区和高速公路服务点。对外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大型服务区为主,市域高速公路服务区以中型服务区为主。
大型服务区,一侧停车80~150辆,每侧占地1.20~1.70公顷。
中型服务区,一侧停车50~80辆,每侧占地0.85~1.20公顷。
小型服务区,一侧停车30~50辆,每侧占地0.65~0.90公顷。
高速公路服务点,每侧占地0.20~0.33公顷。
8.4.4 收费设施
1. 收费设施分主线收费站和匝道收费站两类。计算收费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见表8.4.4-1。
高速公路匝道及主线收费站用地指标及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表 表8.4.4-1
型式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容积率
|
(m2)
|
(m2)
|
匝道收费站
|
3~5车道数
|
800~1000
|
250~300
|
0.3
|
5~10车道数
|
1330~1670
|
450~550
|
0.3
|
主线收费站
(22根车道)
|
含主线收费、通讯监控站
|
2330~2670
|
700~800
|
0.3
|
含主线收费、通讯监控站、路政用房
|
2660~3000
|
850~950
|
0.3
|
含主线收费、通讯监控站、路政用房、交警用房
|
4000~4670
|
1250~1350
|
0.3
|
含主线收费、通讯监控站、路段管理用房、路政用房、交警用房
|
8000~8670
|
2500
|
0.3
|
注:①采用底层独立式形式,按中心城外一般镇和其它地区标准,建筑高度在10m以下。
②房建部分已考虑了由于景观要求而增加的建筑面积。
③交警用房暂按400m2列入,可根据现场情况,由市政局等单位和交警部门协商调整。
④未考虑出省主线收费站的交运检查、公安设卡等管理用房的面积。
⑤未考虑办公用车停车面积,若需停车,可在绿地内设置植草砖,以备停车使用。
2. 主线收费站收费广场及过渡段用地指标,一般不宜超过表8.4.4-2的规定。收费广场及过渡段用地指标中已扣除主线行车道及中间带宽度范围内的用地。
主线收费站收费广场及过渡段用地指标表 表8.4.4-2
公路等级
|
行车道宽度及
中间带宽度
(m)
|
收费车道数
|
收费广场及过
渡段用地指标
(hm2/座)
|
每增减一个收费
车道调整指标
(hm2/座)
|
进口
|
出口
|
高速公路
|
2×15+4.5
|
6
|
13
|
2.1598
|
0.1450
|
2×11.25+4.5
|
5
|
11
|
1.5777
|
0.1190
|
2×7.5+4.5
|
4
|
7
|
0.6758
|
0.0856
|
2×7.5+3.5
|
0.6997
|
0.0867
|
2×7.5+2.5
|
0.7240
|
0.0878
|
2×7.0+2.5
|
0.7487
|
0.0889
|
一级公路
|
2×7.5+3.0
|
3
|
5
|
0.3389
|
0.0706
|
2×7.0+2.5
|
0.3705
|
0.0706
|
二级公路
|
9.0
|
3
|
3
|
0.2579
|
0.0611
|
7.0
|
0.2872
|
0.0625
|
8.4.5 互通式立交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见表8.4.5。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表 表8.4.5
交叉形式
|
枢纽型
|
单喇叭型
|
菱 型
|
交叉肢数
|
四
|
四
|
四
|
主
线
公
路
等
级
|
高速公路
|
高值(hm2/座)
|
55.00
|
16.00
|
16.00
|
中值(hm2/座)
|
40.00
|
14.50
|
14.50
|
低值(hm2/座)
|
30.00
|
13.00
|
13.00
|
一级公路
|
高值(hm2/座)
|
45.00
|
16.00
|
16.00
|
中值(hm2/座)
|
40.00
|
14.50
|
14.50
|
低值
|
30.00
|
13.00
|
13.00
|
注:①表中高值指所有转弯交通量较大或与直行交通量相接近,或交叉条件复杂、用地规模受地形地物影响较大。中值为一般情况,低值指不多于一个方向的左转弯交通量大于单一道的通行能力,或所有左转弯匝道设计车速<60km/h。
②表中四肢交叉的单喇叭不包括主线、被交叉公路和匝道之间的三角区用地。
③五肢及五肢以上多肢交叉的枢纽型立交,可参照四肢交叉枢纽型立交的用地指标,每增加一肢交叉,用地数量可增加15%~25%,增加的交叉公路等级越高,越靠近高限。
第九章 轨道交通工程
9.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9.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
9.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9.1.4 轨道交通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9.1.5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用地包括车辆基地、车站、区间、控制中心和主变电所五大类。
9.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9.2.1 车辆基地用地指标见表9.2.1。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车辆基地用地指标表 表9.2.1
车辆基地
|
车辆段
|
定修段
|
停车场
|
辅助停车场
|
用地指标(公顷)
|
30~40
|
25~30
|
15~20
|
10~15
|
注:车辆基地用地面积的幅度视以下情况确定:设计规模、地块形状、占用水系、周边道路改造、绿化率要求、特殊设施(例如:回转线、三角线、八字出入段线、试车线等)、建设征地差异、地块开发等因素。通常规划控制用地面积应留有适当余地,以便在具体实施时避免发生因面积不足而损失绿化率。
9.3.1 车站用地指标见表9.3.1。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标准车站用地指标表 表9.3.1
分类
|
制式和编组
|
有效站台长度(m)
|
|
占地面积(m2)
|
标
准
站
|
高架车站
|
A型车
6节编组
|
140
|
主体部分
|
≤3500
|
附属部分
|
≤800
|
地下车站
|
A型车
6节编组
|
140
|
主体部分
|
≤6000
|
附属部分
|
≤3000
|
注:① 地下车站的“占地面积”是指“地下建、构筑物的平面投影面积”。
② 本表格所列指标仅适用于无配线、无换乘的独立标准车站,且为6节编组、A型车。对于有配线或换乘的车站,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9.3.2 地下车站出入口、风井用地指标见表9.3.2。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出入口、风井用地指标表 表9.3.2
分类
|
占地面积(m2)
|
出入口
|
独立出入口
|
105~120
|
与消防通道合建的出入口
|
135~160
|
独立残疾人电梯
|
40~50
|
单座风井
|
16~25
|
注:① 本表格中所列出入口的占地面积指的是出入口地面以上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包括其地面以下部分,也不包括地面的广场,出入口周围的广场属于城市道路用地范围。
② 地下标准车站一般不少于4个出入口、8个风井;地下有配线车站一般不少于6个出入口、10个风井;风井和出入口的数量根据工艺要求和具体情况可以有所增减。
9.4.1 区间的宽度指标见表9.4.1。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区间占地宽度表 表9.4.1
分类
|
投影线宽度(m)
|
高架区间
|
单线
|
无应急平台
|
4.7
|
有应急平台
|
5.0
|
双线
|
无应急平台
|
8.4
|
有应急平台
|
9.3
|
地下区间
|
单圆隧道
|
6.2
|
双圆隧道
|
10.9
|
旁通道
|
3.3
|
地面区间
|
单线
|
22.5
|
双线
|
26.5
|
中间风井
|
地下部分平面投影线面积300~850(m2)
|
单个出风口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20 m2
|
注:① 高架区间的下方,只有柱墩占用土地。
② 地下区间不占用地面面积,仅占用地下空间。
③ 结构形式和设备若有更改,可进行微调。
9.5.1 上海市轨道交通控制中心用地指标见表 9.5.1。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中心用地指标表 表9.5.1
|
用地指标(m2)
|
一般控制中心(OCC)
|
≤2000
|
组合控制中心(COCC + ETC)
|
≤17000
|
注:组合控制中心,即整个上海市轨道交通网络的运营协调指挥和应急处理中心(COCC+ETC),包括了一般控制控制中心的建设用地。
9.6.1 上海轨道交通的供电方式以110kV集中供电为主,但根据上海电网及轨道交通线路的具体情况,也可结合35kV电压等级采用混合供电方式。
9.6.2 主变电站的用地指标见表9.6.2。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主变电所用地指标表 表9.6.2
|
用地指标(m2)
|
110kV地下主变电所
|
≤3000
|
110kV地面主变电所
|
≤2500
|
注:35kV主变电所结合车站建筑一起建造,原则上不考虑独立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