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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事业用地指南
[2012.02.13]

 

 

 

 

 

 

 

上海市社会事业用地指南

(试 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精神,加强本市社会事业设施项目用地规模的控制管理,进一步发挥“批项目,核土地”在严格土地管理和促进集约用地方面的作用,特编制本用地指南。

本用地指南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共同参与。由上海福卡经济预测研究所主编,上海市土地调查规划院组织专家论证,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定稿。用地指南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用地指南包含十一个专题,分别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小学、普通幼儿园、公共图书馆、公共文化馆、社会体育设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医院、卫生防疫设施、养老设施和殡葬设施。

本用地指南未涉及的其他社会事业设施用地,可参照相关社会事业用地标准执行;对于特殊社会事业设施,可通过专项论证确定其用地规模。

本用地指南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联系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电子信箱:pjs2006@sigs.com.cn

    话:6319318810082    56618239




 

第一章    普通高等学校

 

1.1 总则

1.1.1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南给出的限值。

1.1.2 本指南所列出的用地范围是指单项普通高等学校工程建设的用地范围。工程建设中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1.3 普通高等学校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完善、适度前瞻的原则。

1.1.4 统筹规划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1.2 基本术语

普通高等学校:指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1.3 基本规定

1.3.1 普通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包括校舍建设用地、室外体育设施建设用地、专用绿地和停车场用地。

1.3.2 校舍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四周道路、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1.3.3 室外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包括环形跑道、直跑道、篮(排)球场、运动器械场地、学生游戏场地等。

1.3.4 专用绿地指成片的集中绿地。

1.3.5 停车场用地包括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用地。

 

1.4 建设用地指南

1.4.1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建设用地指南见表1.4.1


1.4.1    普通高等学校建设用地指南

大学、专门学院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生)

生均建设用地(m2/生)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生)

生均建设用地(m2/生)

 

综合大学

5000

56

医学院校

5000

60

 

500010000

55

500010000

58

 

1000020000

53

1000020000

56

 

20000

52

20000

54

 

工科院校

5000

60

政法院校

5000

56

 

500010000

58

500010000

55

 

1000020000

56

1000020000

53

 

20000

54

20000

52

 

师范院校

5000

56

财经院校

5000

56

 

500010000

55

500010000

55

 

1000020000

53

1000020000

53

 

20000

52

20000

52

 

农业院校

5000

60

外语院校

5000

56

 

500010000

58

500010000

55

 

1000020000

56

1000020000

53

 

20000

54

20000

52

 

林业院校

5000

60

体育院校

5000

82

 

500010000

58

 

1000020000

56

500010000

74

 

20000

54

 

 

高职高专院校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生)

生均建设用地(m2/生)

 

师范、政法、财经等高职高专院校

5000

53

 

500010000

51

 

10000

48

 

 

工业、农业、医学等高职高专院校

5000

57

 

500010000

55

 

10000

52

 

体育高职高专院校

5000

77

 

500010000

69

 

 


1.4.2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用地指南见表1.4.2

1.4.2    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用地指南

大学、专门学院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生)

生均建设用地(m2/生)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生)

生均建设用地(m2/生)

 

综合大学

5000

30

医学院校

5000

34

 

500010000

29

500010000

32

 

1000020000

28

1000020000

30

 

20000

27

20000

29

 

工科院校

5000

34

政法院校

5000

30

 

500010000

32

500010000

29

 

1000020000

30

1000020000

28

 

20000

29

20000

27

 

师范院校

5000

30

财经院校

5000

30

 

500010000

29

500010000

29

 

1000020000

28

1000020000

28

 

20000

27

20000

27

 

农业院校

5000

34

外语院校

5000

30

 

500010000

32

500010000

29

 

1000020000

30

1000020000

28

 

20000

29

20000

27

 

林业院校

5000

34

体育院校

5000

50

 

500010000

32

 

1000020000

30

500010000

45

 

20000

29

 

 

高职高专院校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生)

生均建设用地(m2/生)

 

师范、政法、财经等高职高专院校

5000

27

 

500010000

25

 

10000

23

 

 

工业、农业、医学等高职高专院校

5000

31

 

500010000

29

 

10000

26

 

体育高职高专院校

5000

45

 

500010000

40

 

 


1.4.3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南见表1.4.3

1.4.3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南

学校规模(生)

5000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

非体育学院(m2/

10

10

9

9

体育学院(m2/

16

13

 

1.4.4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专用绿地不超过12 m2/生。

1.4.5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停车场用地不超过4 m2/生。


第二章    普通中小学

 

2.1 总则

2.1.1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新建普通中小学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新建普通中小学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南给出的限值。

2.1.2 本指南所列出的用地范围是指单项普通中小学工程建设的用地范围。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2.1.3 普通中小学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完善、适度前瞻的原则。

2.1.4 统筹规划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2.2 基本术语

2.2.1 普通中小学:除市、区(县)实验性、示范性、标志性、“小班化教育”、特殊教育和重点高中以外的一般中小学校。

2.2.2 “五、四、三”制:“五”指小学五年制,“四”指初中四年学制,“三”指高中三年学制。

2.2.3 九年一贯制:指小学到初中毕业九年教育学制。

2.2.4 中心城区: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内的地区。

2.2.5 中心城外: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外的地区。

 

2.3 基本规定

2.3.1 普通中小学建设用地包括学校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不包括学生宿舍和相应的生活用房。

2.3.2 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四周道路、小片课间活动场地等。

2.3.3 体育活动用地应包括环形跑道、直跑道、篮(排)球场(兼部分课间操场地)、运动器械场地、小学游戏场地。

2.3.4 绿化用地指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其它一些零星绿地。

2.3.5 普通中小学建设用地分为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外两类,分别制定用地指南。

2.3.6 实验性、示范性、标志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学建设用地可在普通中小学建设用地指南基础上适当增加,但增加幅度一般不得超过5%。


2.4 建设用地指南

2.4.1 上海市中心城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指南见表2.4.1

2.4.1    中心城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指南

学校类别

名称

学校规模

20

24

25

27

28

30

32

36

45

48

小学

建设用地(m2

17681

20467

23215

生均建设用地(m2/

22.10

20.47

19.35

九年一贯制

建设用地(m2

24380

30520

35405

生均建设用地(m2/

21.39

20.08

18.63

初中

建设用地(m2

23612

27844

29458

生均建设用地(m2/

21.86

22.10

20.46

高中

建设用地(m2

26801

29974

33262

46934

生均建设用地(m2/

22.33

19.98

18.48

19.56

注:①上海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要适合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根据目前上海比较合理的需求,小学为202530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为273645班,初级中学为242832班,高级中学为24303648班。

②在班额人数上,小学每班为40人,初中每班为45人,高中每班为50人。

③表2.4.2规定同本表。


2.4.2 上海市中心城外普通中小学建设用地指南见表2.4.2

2.4.2    中心城外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指南

学校类别

名称

学校规模

20

24

25

27

28

30

32

36

45

48

小学

建设用地(m2

21115

24616

27539

生均建设用地(m2/

26.39

24.62

22.95

九年一贯制

建设用地(m2

29082

36682

44342

生均建设用地(m2/

25.51

24.13

23.34

初中

建设用地(m2

27585

32770

33645

生均建设用地(m2/

25.54

26.01

23.36

高中

建设用地(m2

31293

35263

46403

53414

生均建设用地(m2/

26.08

23.51

25.78

22.26


第三章    普通幼儿园

 

3.1 总则

3.1.1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新建普通幼儿园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新建普通幼儿园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南给出的限值。

3.1.2 本指南所列出的用地范围是指单项普通幼儿园工程建设的用地范围。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3.1.3 普通幼儿园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完善、适度前瞻的原则。

3.1.4 统筹规划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3.2 基本术语

3.2.1 普通幼儿园:除市、区(县)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和特殊教育以外的一般全日制幼儿园。

3.2.2 中心城区: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内的地区。

3.2.3 中心城外: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外的地区。

 

3.3 基本规定

3.3.1 普通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游戏场地和绿化用地。

3.3.2 园舍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活动场地等用地。

3.3.3 室外游戏场地应包括共用游戏场地、分班游戏场地、30m直跑道、活动器械场地、沙坑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布置。

3.3.4 绿化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面积和种植园地、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3.3.5 普通幼儿园建设用地分为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外两类,分别制定用地指南。

3.3.6 实验性、示范性、标志性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可在普通幼儿园建设用地指南基础上适当增加,但增加幅度一般不得超过5%。

 

3.4 建设用地指

3.4.1 上海市中心城区普通幼儿园建设用地指南见表3.4.1

3.4.1    中心城区普通幼儿园建设用地指南

规模

建设用地(m2

生均建设用地(m2/生)

10班(260生)

4510

17.35

15班(390生)

6490

16.64

注:①根据目前上海市的需求,幼儿园宜按10班(早教指导班1班、托儿班3班,幼儿班6班)或15班(早教指导班1班、托儿班5班,幼儿班9班)规模设置。

    ②在班额人数上,早教指导班和托儿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20人,幼儿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30人。

 

 

3.4.2 上海市中心城外普通幼儿园建设用地指南见表3.4.2

3.4.2    中心城外普通幼儿园建设用地指南

规模

建设用地(m2

生均建设用地(m2/生)

10班(260生)

5535

21.29

15班(390生)

7198

18.46

 


第四章    公共图书馆

 

4.1 总则

4.1.1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新建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可参照本指南执行。新建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南给出的限值。

4.1.2 本指南中的部分工程用地指南采用上下限区间形式表示,均为用地规模控制限值。具体使用时,原则上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值根据所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南上、下限进行相应的折算得出。

4.1.3 本指南所列出的用地范围是指单项公共图书馆工程建设的用地范围。工程建设中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4.1.4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适度前瞻的原则。

4.1.5 公共图书馆的建筑容积率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及地块周边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4.1.6 统筹规划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4.2 基本术语

4.2.1 公共图书馆: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微缩胶片、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文化场所,包括市图书馆、区(县)图书馆和社区图书馆。

4.2.2 服务人口:指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开放并提供公益性日常服务的人口数量。

4.2.3 服务半径:指读者到达公共图书馆的最远直线距离。

4.2.4 中心城区: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内的地区。

4.2.5 中心城外: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外的地区。

 

4.3 基本规定

4.3.1 公共图书馆用地包括馆舍建筑用地、读者集散用地、绿化用地及停车场用地等。

4.3.2 公共图书馆按所服务人口数量分为六类:服务人口超过400万的为Ⅰ类;200万–400万的为Ⅱ类;100万–200万的为Ⅲ类;50万–100万的为Ⅳ类;20万–50万的为Ⅴ类;220万的为Ⅵ类。

4.3.3 公共图书馆分为市级、区(县)级和社区级(居住地区及以下),其中市级公共图书馆包括Ⅰ、Ⅱ类;区(县)级公共图书馆包括Ⅲ、Ⅳ、Ⅴ类;社区级(居住地区级及以下)公共图书馆为Ⅵ类。

4.3.4 各级图书馆的功能:市级公共图书馆除具有一般公共图书馆的开放型借阅职能外,还具有文献收藏、研究、业务指导和培训等职能;区(县)级和社区级(居住地区级及以下)公共图书馆以开放型借、阅等日常公益性服务为主要职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和功能定位,由专业管理部门合理确定其等级。

4.3.5 公共图书馆的设置数量:根据所服务人口的规模设置区域内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数量。当次一级公共图书馆服务半径内覆盖有上一级公共图书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12处次一级公共图书馆,以节约集约用地。

4.3.6 公共图书馆的规划建设应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并有效利用和保护其建设用地,促进公益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4.3.7 建于旧城中心区或原地改、扩建的公共图书馆,用地确实困难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容积率,节约用地面积。

4.3.8 鼓励中心城区纯公益型的公共图书馆设施与园林、绿地统筹规划,其建筑容积率要求可以淡化,但需经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批。

 

 

 

 

 

 

 

 

4.4 建设用地指南

4.4.1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南见表4.4.1

4.4.1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南

建设用地m2

每千人建设用地

m2/千人)

市级图书馆

Ⅰ类

66600

8.1

Ⅱ类

1800031500

7.99

区(县)级图书馆

Ⅲ类

990018000

99.9

Ⅳ类

67009900

9.913.4

Ⅴ类

40006700

13.420.0

注:①独立建制的特大型图书馆、专业图书馆作为重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单列,不限于此表规定。

 社区级(居住地区级及以下)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南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指南统筹考虑。

 

4.4.2 中心城区的公共图书馆建设可以适当上调容积率,节约用地面积。其中,I级和II级公共图书馆的容积率不小于2.0III级和IV级公共图书馆的容积率不小于1.6V级和VI级公共图书馆容积率不小于1.2

4.4.3 中心城外的公共图书馆建设可以适当下调容积率,但用地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表4.4.1指南值的20%


第五章    公共文化馆

 

5.1 总则

5.1.1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新建区(县)级公共文化馆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改建、扩建区(县)级公共文化馆可参照本指南执行。新建区(县)级公共文化馆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南给出的限值。

5.1.2 本指南中的部分工程用地指南采用上下限区间形式表示,均为用地规模控制限值。具体使用时,原则上区(县)级公共文化馆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值根据所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南上、下限进行相应的折算得出。

5.1.3 本指南所列出的用地范围是指单项公共文化馆工程建设的用地范围。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社会福利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

5.1.4 区(县)级公共文化馆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适度前瞻的原则。

5.1.5 区(县)级公共文化馆的建筑容积率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及地块周边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5.1.6 统筹规划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5.2 基本术语

5.2.1 公共文化馆:指政府设置,向社会公众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市文化馆、区(县)文化馆和社区文化馆(站)。

5.2.2 服务人口:指公共文化馆向社会开放并提供公益性日常服务的人口数量。

5.2.3 服务半径:指市民到达公共文化馆的最远直线距离。

 

5.3 基本规定

5.3.1 区(县)级公共文化馆用地包括馆舍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等。

5.3.2 本指南适用范围仅限于区(县)级文化馆。市文化馆一般单独选址和规模设置,不在本指南规定范围内。

5.3.3 区(县)级文化馆按服务人口分为I级和II级,其中服务人口在50万人以上为I级,按其建筑规模对应为大型馆;服务人口在2050万人为II级,按其建筑规模对应为中型馆;社区级(居住地区级及以下)文化馆服务人口在220万,按其建筑规模对应为小型馆。

5.3.4 公共文化馆规划建设应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并有效利用和保护其建设用地,促进公益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5.3.5 公共文化馆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区域的人口规模、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合理确定文化馆等级。


5.4 建设用地指南

上海市公共文化馆建设用地指南见表5.4.1

5.4.1    公共文化馆建设用地指南

项目名称

级别

建设用地(m2

每千人建设用地

m2/千人)

区(县)级文化馆

I级(大型馆)

6000

12

II级(中型馆)

33004700

9.416.5

注:社区级(居住地区级及以下)文化馆建设用地指南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指南统筹考虑。


第六章    社会体育设施

 

6.1 总则

6.1.1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新建社会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新建社会体育设施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南给出的限值。

6.1.2 本指南中的部分工程用地指南采用上下限区间形式表示,均为用地规模控制限值。具体使用时,原则上社会体育设施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值根据所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南上、下限进行相应的折算得出。

6.1.3 本指南所列出的用地范围是指单项社会体育设施工程建设的用地范围。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6.1.4 社会体育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完善、适度前瞻的原则。

6.1.5 统筹规划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6.2 基本术语

6.2.1 社会体育设施:指对公众开放、供广大群众进行体育锻炼或观赏运动竞技以及业余运动员训练、国内外专业比赛的体育设施。不包括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内部、地方性特色体育运动、优秀运动员(专业)训练基地的体育运动设施。

6.2.2 体育场:指有400跑道(中心含足球场)和固定道牙,跑道6条以上,并有固定或活动看台的室外田径场地。

6.2.3 体育馆:指有固定或活动看台可供手球、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体操等项目训练比赛活动用地的室内场地。

6.2.4 游泳馆:指用钢筋混凝土或砖石建造池身,使用人工引水有固定或活动看台的室内游泳池。

6.2.5 中心城区: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内的地区。

6.2.6 中心城外: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外的地区。

 

6.3 基本规定

6.3.1 社会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包括比赛场地用地、观众看台用地、训练场地用地、观众集散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以及附属设施用地。

6.3.2 社会体育设施按服务人口分为市级和区级,其中服务人口100万人以上的社会体育设施列为市级,服务人口在4070万人的社会体育设施列为区级。

6.3.3 位于旧城中心区或原地改、扩建的社会体育设施,用地确实困难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容积率、节约用地面积。

6.3.4 社会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市级和区级,分别制定用地指南。

 

6.4 建设用地指南

6.4.1 上海市社会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南见表6.4.1

6.4.1    社会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南

规模级别

观众规模

(千座)

建设用地

m2

每千人建设用地

m2/千人)

100万以上

(市级)

体育场

3050

120000180000

90120

体育馆

410

2800055000

18.328

游泳馆

24

2000024000

820

4070

(区级)

体育场

1520

80000100000

142.9200

体育馆

24

2000028000

4050

游泳馆

18000

60

 

6.4.2 中心城区社会体育设施用地在指南基础上可以适当上调部分场馆的容积率,以节约用地面积。

6.4.3 中心城外社会体育设施用地在指南基础上可以适当下调部分场馆的容积率,但用地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指南值的20%

 

 

 

 

第七章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7.1 总则

7.1.1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新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控制,改建、扩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可参照本指南执行。新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南给出的限值。

7.1.2 本指南中的部分工程用地指南采用上下限区间形式表示,均为用地规模控制限值。具体使用时,原则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值根据所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南上、下限进行相应的折算得出。

7.1.3 本指南所列出的用地范围是指单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建设的用地范围。工程建设中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7.1.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适度前瞻的原则。

7.1.5 统筹规划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7.2 基本术语

7.2.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指为所在社区提供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公共设施。

7.2.2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是指政府在基层直接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的主要载体,其主要功能包括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救助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外来人口管理服务等五大类。

7.2.3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为满足社区不同群体的文化生活需求,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其主要功能包括书刊阅读、影视放映、健身锻炼、教育培训、娱乐休闲、展示展览、网络信息等七大类。

7.2.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主体,为社区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点)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属设置在社区的非独立法人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是全科服务团队在责任区内提供综合卫生服务的工作场所。

7.2.5 社区服务中心:是指由政府引导支持,以社区居民、驻区单位为服务对象,以满足社区居民公共服务和多样性生活服务需求为主要内容,多方共同参与又与居住区相对分离的服务机构。

7.2.6 中心城区: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内的地区。

7.2.7 中心城外: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外的地区。

 

7.3 基本规定

7.3.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社区文化、体育、医疗、卫生、行政和社区福利、救助等公益性设施用地。

7.3.2 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等;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事务受理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等;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文化活动站点、健身中心、卫生服务站和公共服务站等;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事务受理站、文化活动室、老年活动室和公共服务站等。

7.3.3 城市居住社区根据人口规模划分为4个等级,其中人口规模在20万左右的居民社区列为居住地区级;人口规模在5万左右的居民社区列为居住区级;人口规模在2.5万左右的居民社区列为居住小区级;人口规模在0.4万左右的居民社区列为街坊级。

7.3.4 社区商业、金融、绿地和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暂未列入本指南,相关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的要求。

7.3.5 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为载体,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各职能部门为社区提供的公共服务,应尽可能向其集聚,加强设施功能的综合利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功能相近的设施可资源共享,相应的用地指标可合并计算,节约集约用地。

7.3.6按照社区所需、群众所求、单位所能的原则,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分担风险、社区参与管理的办法,社区内学校、剧场、体育场馆、文化图书馆、科普场馆等可共享的公共设施,在确保设施拥有单位正常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尽可能向社区居民有序开放。

7.3.7 上述体育、文化、教育设施用地可计入该社区体育、文化、教育设施等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指标统筹考虑。

7.3.8 上海市中心城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人均居住用地小于25平方米时,其公共服务设施可进行差别配置,用地规模可相应折减。

7.3.9 部分街坊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如设置在住宅小区内,其用地指标可合并计算,不必单独设置。

7.3.10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并有效利用和保护其建设用地,促进社区公共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7.3.1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街坊级共四个级别,分别制定用地指南。

 

 

 

 

 

 

 

 

 

 

 

7.4 建设用地指南

      7.4.1 上海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南见表7.4.1

7.4.1    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南

项目名称

   

每千人建设用地

m2/千人)

 

 

文化活动中心

文化中心(馆)

3040

160

图书馆(科技馆)

2025

青少年活动中心

2530

小型博物馆(纪念馆)

5

体育场馆

6080

卫生服务中心

医疗中心

70100

110

老年护理院

20

社区服务中心

居民生活求助服务

5

5

注:因居住地区无对应的行政辖区,不设置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文化活动中心的职能内容为:为社区居民提供读书阅览、团体活动、教育培训、科普、普法、健身康复、休闲娱乐等各类公益性的文化服务,满足群众基本的科教文体活动需求。

③卫生服务中心的职能内容为: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

④社区服务中心的职能内容为: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生活、社会福利、教育、就业和救助等生活类服务。

⑤若文化活动中心、卫生服务中心各分项确有必要单独设置,其建设用地定额以各分项对应的每千人建设用地指南为上限值;若其中几个分项合并设置,其建设用地定额的上限值以这几个分项对应的单项每千人建设用地指南加总数和综合每千人建设用地指南数较低者为依据。

    ⑥居住地区级文化馆或图书馆若需单独设置,其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4000 m2/处。

 

 

7.4.2 上海市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南见表7.4.2

7.4.2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南

   项目名称

   

每千人建设用地

m2/千人)

备注

 

 

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行政管理

18

60

10万人设置1

户籍和治安管理

1530

城市管理监督

6

税务、工商等专业管理

4

房管办

2

社区事务服务

6

文化活动中心

多功能厅、图书馆、信息苑、社区教育等科教文化服务

100

320

5万人设置1

综合健身馆、游泳池(馆)、综合运动场等健身康复服务

240

卫生服务中心

医疗、防疫、保健、康复等

80

510万人设置1

社区服务中心

中介、协调、指导、教育等

6

10万人设置1

注:①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职能内容为:具体承接政府职能部门延伸在社区的基本政务类服务及有关公共服务。

②社区服务中心的职能内容为:提供社区生活、社会福利、教育、就业和救助等生活类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与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设置。

③若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各分项确有必要单独设置,其建设用地定额以各分项对应的每千人建设用地指南为上限值;若其中几个分项合并设置,其建设用地定额的上限值以这几个分项对应的单项每千人建设用地指南加总数和综合每千人建设用地指南数较低者为依据。

若综合健身馆、游泳池(馆)、综合运动场确有必要单独配置,则需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相关要求,即:每千人建设用地面积分别不超过40m2/千人、60m2/千人、140m2/千人。

 

7.4.3 上海市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南见表7.4.3

7.4.3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南

项目名称

  

每千人建设用地

m2/千人)

信息苑

文化传播、电子政务、信息服务等

可与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公共建筑综合设置

健身中心

球场(篮球、网球、门球等)

24

卫生服务站

预防、医疗、计划生育等

可综合设置

公共活动站

公共活动等

20

注:卫生服务站每1.5万人设置1处。


7.4.4 上海市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南见表7.4.4

7.4.4    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南

项目名称

   

每千人建设用地

m2/千人)

 

 

事务受理站

居民委员会

33

45

治安联防站

2

物业管理

10

文化活动室

科普教育、阅览、文化活动、消防教育等

15

老年活动室

保健、日托、文娱活动

40

公共服务站

家政服务

15

健身苑

儿童游戏场

可结合绿地设置

40

健身点

可结合绿地设置

球场

40

注:①街坊级事务受理站的职能内容为:居民委员会、治安联防站、物业管理(含业委会)等相关管理和服务,相关建设用地综合设置,用地标准合并计算。

      ②如街坊级事务受理站各用地项目确有必要单独配置,则需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相关要求,即:居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不超过6m2/千人;治安联防站建设用地不超过2m2/千人;物业管理(含业委会)建设用地不超过10m2/千人;

文化活动室与老年活动室可综合设置。


第八章     

 

8.1 总则

8.1.1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新建医院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新建医院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南给出的限值。

8.1.2 本指南所列出的用地范围是指单项医院工程建设的用地范围。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8.1.3 医院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适度前瞻的原则。

8.1.4 医院工程建设的建筑容积率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及地块周边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8.1.5 统筹规划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8.2 基本术语

8.2.1 综合医院:指跨地区、省、市以及向全国范围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院,是具有全面医疗、教学、科研能力的医疗预防技术中心。

8.2.2 中医医院:指以中医为主营业务的医院,是国家为了保护中医体系而设立的专业机构。

8.2.3 中西医结合医院:指以中西医结合方法为主,诊断、治疗、预防疾病的医院。

8.2.4 专科医院:指专门收治某一类专科伤、病员的医院,如传染病医院、口腔医院等。

8.2.5 妇幼保健院:指为保护和促进妇女和儿童的健康,预防和治疗妇女和儿童的专科疾病,为节制生育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为优生优育优教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开展与增进妇女和儿童健康,防治妇女儿童疾病和进行有关理论与应用研究而设立的专门的业务机构。

8.2.6 疗养院:指为疗养人员进行治病、防病、康复的场所。

8.2.7 中心城区: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内的地区。

8.2.8 中心城外: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外的地区。

 

8.3 基本规定

8.3.1 医院建设用地包括医院医疗设施及医疗辅助设施、办公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建设用地。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用地另行计算。

8.3.2 医院建设用地按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及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五个种类,分别制定用地指南。

 

 


8.4 建设用地指南

8.4.1 上海市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南见表8.4.1

8.4.1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南

医院类别

规模(床)

床均建设用地(m2/床)

中心城区

中心城外

综合医院

200499

88

97

500799

84

93

800999

83

92

1000

82

91

注:①表中所列是综合医院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所需的用地指南上限。

       ②涉及非七项基本建设内容之外的建设用地指标沿用《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4年版)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a)       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b)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0 m2、承担教学任务的附属医院每位学生30 m2、教学医院每位学生25 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应另行增加科研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c 综合医院设置公共停车场时,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占地不超过25m2        /辆和自行车占地不超过1.2 m2/辆的标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8.4.2 上海市中医医院及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用地指南见表8.4.2

8.4.2    中医医院及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用地指南

医院类别

级别

规模(床)

床均建设用地(m2/床)

中心城区

中心城外

中医医院

一级

2079

87

97

二级

80299

83

92

三级

300

82

91

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级

2099

101

112

二级

100349

95

105

三级

350

81

90


8.4.3 上海市专科医院建设用地指南见表8.4.3

8.4.3    专科医院建设用地指南

医院类别

级别

规模(床椅)

床均建设用地(m2/床椅)

中心城区

中心城外

口腔医院

二级

牙椅:2059

床位:1549

90

135

100

150

三级

牙椅:≥60

床位:≥50

79

119

88

132

肿瘤医院

二级

100399

94

104

三级

400

91

102

儿童医院

一级

2049

94

104

二级

50199

86

95

三级

200

80

88

精神病医院

一级

2069

115

128

二级

70299

117

130

三级

300

119

132

传染病医院

二级

150349

106

118

三级

350

116

129

心血管病医院

三级

150

94

105

血液病医院

三级

200

94

105

皮肤病医院

三级

100

94

105

整形外科医院

三级

120

94

105

美容医院

 

床位:≥50床;

美容床:≥20

牙椅:≥10

89

59

89

99

66

99

康复医院

 

20

93

104


8.4.4 上海市妇幼保健院建设用地指南见表8.4.4

8.4.4    妇幼保健院建设用地指南

医疗机构类别

级别

规模(床)

床均建设用地(m2/床)

中心城区

中心城外

妇幼保健院

一级

519

85

94

二级

2049

77

86

三级

50

73

82

 

8.4.5 上海市疗养院建设用地指南见表8.4.5

8.4.5    疗养院建设用地指南

医疗机构类别

规模(床)

床均建设用地(m2/床)

中心城区

中心城外

疗养院

20

132

147

 


第九章    卫生防疫设施

 

9.1 总则

9.1.1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新建卫生防疫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新建卫生防疫设施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南给出的限值。

9.1.2 本指南所列出的用地范围是指单项卫生防疫设施工程建设的用地范围。工程建设中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9.1.3 卫生防疫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适度前瞻的原则。

9.1.4 卫生防疫设施的建筑容积率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及地块周边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9.1.5 统筹规划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9.2 基本术语

9.2.1 卫生防疫设施:是指为提高人民的健康素质,恢复病人的身体健康以及预防各种疾病的滋生和蔓延的用房及设备。

9.2.2 专科疾病防治所(站):指对各种专科疾病进行预防及群众预防的场所,包括结核病防治所(站),职业病防治所(站),口腔病防治所(站),眼科病防治所(站),寄生虫病防治所(站),血吸虫病防治所(站),地方病防治所(站),麻风病防治所(站),精神病防治所(站),性病防治所(站),其他疾病防治所(站)。

9.2.3 急救中心(站):指实施紧急医疗救援的场所。

9.2.4 卫生监督所:指卫生行政部门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采取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所需的办公场所。

9.2.5 中心城区: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内的地区。

9.2.6 中心城外:指上海市外环线以外的地区。

 

9.3 基本规定

卫生防疫设施建设用地按照专科疾病防治所、急救中心、卫生监督检验所三个种类,分别制定用地指南。

 


9.4 建设用地指南

9.4.1 上海市专科疾病防治所建设用地指南见表9.4.1

9.4.1    专科疾病防治所建设用地指南

类别

/类别

床椅规模

(台)

建设用地(m2/床椅

中心城区

中心城外

口腔防治所

一级

414

70

78

二级

1559

68

76

三级

60

66

74

职业病防治所

防治所

10

77

86

防治院

30

72

80

 

9.4.2 上海市急救中心建设用地指南见表9.4.2

9.4.2    急救中心建设用地指南

类别

建设用地(m2

中心城区

中心城外

急救中心

急救中心

3600

4000

急救分站(点)

540

600

 

9.4.3 上海市卫生监督检验所建设用地指南见表9.4.3

9.4.3    卫生监督检验所建设用地指南

建设用地(m2/

中心城区

中心城外

卫生监督所

市级

59

65

区级

77

85

注:表中“m2/人”的人员指卫生监督所编制内人员。

 

第十章    养老设施

 

10.1 总则

10.1.1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新建养老设施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新建养老设施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南给出的限值。非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养老设施或服务人口超过居住地区规模的养老设施,可参照本指南进行调整。

10.1.2 本指南所列出的用地范围是指单项养老设施工程建设的用地范围。工程建设中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1.3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养老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完善、适度前瞻的原则。

10.1.4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养老设施的建筑容积率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及地块周边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10.1.5 统筹规划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10.2 基本术语

10.2.1 养老设施:指为老年人(年龄60岁以上)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含养老院(福利院)、托老所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设施。

10.2.2 养老院(福利院):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一般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10.2.3 托老所:指为老年人提供日间养老服务的设施,一般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部分服务设施。

 

10.3 基本规定

10.3.1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养老设施包括养老院(福利院)、托老所等。

10.3.2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养老设施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区域的人口规模、人口结构、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10.3.3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养老设施按服务人口划分为4个等级,其中服务人口在20万左右的列为居住地区级养老设施;服务人口在5万左右的列为居住区级养老设施;服务人口在2.5万左右的列为居住小区级养老设施;服务人口在0.4万左右的列为街坊级养老设施。

10.3.4 养老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并有效利用和保护其建设用地,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10.3.5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街坊级四个级别,分别制定用地指南。

 

10.4 建设用地指南

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指南见表10.4.1

10.4.1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指南

建设用地

m2

床均建设用地

m2/床)

居住地区级

7000

25

居住区级

4400

27

居住小区级

1500

30

街坊级

500

注:①街坊级托老所一般不设床位,日间照顾的老人在3050人左右,每位老人用地面积810m2

       ②居住地区级和居住区级养老设施的床位设置数量依据《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6)》中的要求,即居住地区级养老设施每个行政区设若干所、250/所;居住区级养老设施120/所。

       ③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控制值以a)与b)两值中的较低者为上限值:a)以床均建设用地、床位设置数量计算所得的规模值;b)建设用地总量指南值。

 


第十一章     殡葬设施

 

11.1 总则

11.1.1 本指南适用于新建殡葬设施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新建殡葬设施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南给出的限值。

11.1.2 本指南所列出的用地范围是指单项殡葬设施工程建设的用地范围。工程建设中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1.1.3 殡葬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完善、适度前瞻的原则。

11.1.4 殡葬设施的建筑容积率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及地块周边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11.1.5 统筹规划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

 

11.2 基本术语

11.2.1 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埋葬地。其中,经营性公墓指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公益性公墓指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公益性埋葬地指为当地村民提供的骨灰深埋地。

11.2.2 经营性骨灰堂:指为市民有偿提供骨灰长期存放的场所,包括壁葬、室内葬等。

11.2.3 殡仪馆:指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悼念和骨灰寄存等部分或全部殡仪服务的场所。

11.2.4 火葬场:指火化遗体的场所。

 

11.3 基本规定

11.3.1 殡葬设施建设用地包括经营性公墓用地、经营性骨灰堂用地、殡仪馆用地和火葬场用地。

11.3.2 殡葬设施的建设应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并有效利用其用地。

11.3.3 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区域的人口规模、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合理确定其建设用地规模。

 

11.4 建设用地指南

上海市殡葬设施建设用地指南见表11.4.1

11.4.1    殡葬设施建设用地指南

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总量(m2

单位建设用地(m2

备注

经营性公墓

400000

0.7(单穴)

1(双穴)

公墓内墓穴占地面积占公墓总面积百分比≤65%

殡仪馆

20000

 

火葬场

20000

 

经营性骨灰堂

33333

3万个(格位)

注:①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埋葬地用地指标,暂按现行殡葬法规执行;

     “单位建设用地”指单个墓穴的用地面积;

       经营性公墓建设用地控制值以a)与b)两值中的较低者为上限值:a)以单(双)墓穴数量、单位建设用地指南值和墓穴占地面积占公墓总面积百分比综合计算所得的规模值;b)建设用地总量指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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