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批复原则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旗)名单,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定位,合理调控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内容和边界,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县(市、区、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建立相应激励和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调整标准和程序,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调整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