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各项原则在建设过程中得到全面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兰州市的实际,特制定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即"一书两证")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兰州市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土地实行统一管理部门的先进事迹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本法。本办法所称兰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 〈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第五条 凡在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永久性建设用地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须附有市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申请〈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向市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送有关资料,按权限逐级报请批准后核发。
第七条 申请〈选址意见书〉,必须报送下列文、图附件: (一)正式申请报告二份。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全称、行政隶属关系、项目名称、性质、建设目的与期限、建设规模与产品产量、资金来源与总投资额、拟建地区(段)及用地要求、用地面积及用地定额指标等内容。 (二)拟建依据文件各一份。即建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批准意见书、会议纪要、意向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三)环境保护评估意见及处理方案一份。 (囚)外资、合资项目、外埠迁兰或外地驻兰项目及综合开发项目等,需有省、市政府的批准文件一份。 (五)拟建项目意见性的用地总平西方案图一份。
第八条 〈选址意见书〉的批准权限与核发程序
(一)兰州城市规划区的市区和近郊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工程项目的类别分级审批核发,即:
1、一类工程项目用地,由市局负责拟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局填发; 2、二、三类工程用地由市局审定签发,其中二类工程用地需报市政府备案。 3、一类工程用地是指: (1)新建区用地面积大于十公顷、旧城区改造用地面积大于四公t页的工程项目用地;1 (2)兰州市市区范围内的重点地段和城市主干道临街的主要建设工程用地; (3)单体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用地; (4)涉及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地段附近的建设工程用地; 二类工程用地是指: (1)新建区用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旧城区改造区面积二公顷以上不足四公顷和涉外、合资等特殊项目用地; (2)城市次干道临街的主要建设工程用地; (3)市、区级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用地。三类工程用地:即一、二类工程以外的所有建设工程用地。
(二)兰州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区(包括建制镇,下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工程项目的大小分级审批核发,即:
1、大、中型项目由市局负责拟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局填发; 2、小型项目由市局审定签发,并报市政府备案; 3、乡镇企业由县(区)土地、城建局共同拟案,报县(区)政府批准后由县(区)土地局填发,并报市局备案。 4、大、中、小型项目的划分标准,按国家规划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半年,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项目仍未批准立项者,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第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在兰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普查同意定点,领取〈选址意见书〉后,方可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时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报送下列条文、图附牛: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当年正式投资计划批准文件一式三份; (三)经上级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与关文件各一式三份; (四)由正式设计部门编制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图一份; (五)地形图(蓝图)一式三份(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自内用1/500比例,榆中、牵兰、永登县和红古区范围内比例可以活,但必须另附一份区域位置图)。
第十二条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兰州市城关区的市区和近郊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律由市局审定核发; (二)兰州市城市规划区的市区和近郊区的控制范围内,大、小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区)土地局、城建局合拟报案,经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局审定核发;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拟案,报县(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并报市局备案。 (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附有设计要求。即用地性质;红线及退红线要求;建筑覆盖率和容积率;间距控制;绿地率;高度控制;建筑风格;环保及专业规划要求等。
第十三条 〈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半年,自发证之日起,半年内仍未办理土地征拨手续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者,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和有偿使用,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国务院第55i号令、〈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施工临时占用外,各类建设项目均不得划拨临时用地。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土地征用或划拨手续后,市局要进行复验,或有关用地坐标、面积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不符,市局应责令改正或重新补办手续,否则对其建设工程不予审批。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第十七条 在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基础工程设施,均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下列新建工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国家、省、市划定的各种保护区(文物、名胜、公园、绿地、菜地、水源地、文体、教育用地等)内应当控制的建设项目; (二)规划的铁路、公路、河洪道、各种地下管线、高压线走廊、变电所、监狱、机场、电台、电视台、气象台站、无线电收发讯区、徽会FZ阳部颁技术规范项目; (三)应当经过专业审批而未办手续的建设项目; (四)不属于本单位用地范围又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 (五)划定的拆迁范围未拆完的项目; (六)未按市局核准的设计范围、规划设计要求和规划设计方提审查会议纪要而进行设计的项目; (七)违犯程序和资料不全、不合格的项目。
第十九条 市区、近郊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局根自"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规划设计方案会审纪要"和"初步设计量审纪要"审查核发。
第二十条 申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报送如下料: (一)建筑设计施工图(包括基础图)一式两份,设计图必须盖相当级别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章。 (二)申建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文件、〈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规划方案会审纪要〉、〈初步设计会审纪要〉、设计范围图及建设单尚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等。 (三〉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书。 (囚)如有"三废"、嗓音、震动笔扰民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有环、卫生、防疫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和批准文件。 (五)锅炉房建筑必须持有环保、热管及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 (六)市、区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拆迁完毕通知书。 (七)交纳政府规定的各种收费证明。 (八)对有违法占地、非法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违章建设单,必须具有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签署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的管理; (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接市局检查,履行验线手续,由经办人签字后方可动工,否则不施工,并给予必要的处罚。(二)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规划部门应参加验收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通知市局参加验收。 (三)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自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开工的,按自动放弃建设论处,〈许可证〉自行失效。如有特殊理由不能在六个月内按时开工的,应提前向市局申报办理延期手续。 (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市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二十二 条申报修建临时建筑物亦必须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施工管理用房、工人住宿等临时棚房的,一般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特殊需要超过两年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二)单位内部及临街建筑因解除危险原因需要翻修的临时建设由市局审批。居民院落按原地、原结构、原面积大修、翻建的住宅由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三)在还没有拓建的规划道路上、公园、城市绿化区域、学校以及其他规划中确定的公共建筑预留用地范围内。一般不准修建各种建筑物或构筑物。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如遇国家拓建城市道路、公园、绿化或国家进行城市旧区开发改造,必须服从国家建设,按规定期限无条件自行拆除,自行安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回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目的,由市局或县、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能采取改正错误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甘,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人员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市规划建设管理检查证""。城市规划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出示检查证,被检查单位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规建设工程均为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的处罚按一九八七年州市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发放"一书两证"按规定计收工本费。其他费用按国府有关规定计收。
第三十-条 临时占用土地和临时建筑物,按征用土地和建价标准缴纳临时占用押金,待拆除退还用地时退给建设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