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规划工作的主要情况
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原《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条例》)是1995年6月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并于1997年、2003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城市规划条例》的施行,对促进本市规划管理法治化,加快本市各类规划的制定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中心城已编制完成6个分区规划和242个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浦西一般地区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全部完成,浦东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也已全部编制完成,约50%已批准;郊区9个区(县)域总体规划已经批准,9个新城的总体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并经市政府批准,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正在试点推进,郊区61个新市镇中,47个新市镇总体规划已经批准;此外,还完成了世博会、虹桥枢纽、轨道交通等重点地区规划和重大工程规划。
二、《城市规划条例》修改的背景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对照《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城市发展,以及近年来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有必要对《城市规划条例》作全面修改。主要体现在:
(一)需要与《城乡规划法》相衔接。《城乡规划法》确立了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统一城乡规划体系的制度基础,改变了原有城乡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城镇、乡村两个规划体系和两套规划管理制度的状况,同时也强调了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限制随意调整规划等多个方面。原《城市规划条例》在名称、内容上存在着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需要按照法制统一原则进行修改调整。
(二)需要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规划管理体制提供法制保障。2003年以来,本市规划系统按照“制定、实施、监督三分开”原则,逐步建立了市级部门负责制定规划、项目审批重心下移到区县、市级部门加强监督的规划分级管理制度,对上海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需要在此次地方性法规修改中明确上述原则,并进一步具体化。
(三)需要强化公众参与和多方位监督机制。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多方利益的平衡与调整,需要关注、处理好公共利益和个体权利、公共秩序与个体行为之间的关系,需要更广泛的公众参与和多方位监督。《城乡规划法》也对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本市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还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规划实施中社会矛盾的发生,加大了纠纷处理的难度。另外,规划制定与实施中,不遵守法定程序、下层次规划违反上层次规划、建设开发违反规划许可强制性内容等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因此,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健全人大、行政、社会等多方位的参与监督机制。
三、修改后《城乡规划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本市城乡统筹规划与协调布局。《城乡规划条例》梳理了本市规划体系,将全市规划设置为四个层次:总体规划层次、分区规划层次、单元规划层次和详细规划层次;每个层次的规划应当落实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在同一层次实现规划的综合协调、有机衔接,逐步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同时规定,由市政府统一审批除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外的城乡规划,以减少因规划审批层次不同而导致的不一致。为体现城乡统筹规划,明确了村庄规划的法律地位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
(二)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城乡规划条例》明确了规划的法律地位,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而且,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要求必须充分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并规定了公众参与、实施评估、必要性论证等必经程序,同时实行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三)强化对规划工作的监督机制。《城乡规划条例》对规划工作设定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三个方面的监督机制。人大监督方面,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当每年就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专项报告。除了相关规划的编制应当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外,还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以加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方面,强调了市政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县政府、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乡镇政府的监督检查。社会监督方面,强调了规划信息公开,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权利,以及政府部门予以核查、处理和答复的义务。
相关阅读链接:《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http://www.idrac.com.cn/rules/detail.aspx?typeid=20&infoid=109